教師試用期一般是沒有編制的,還沒有正式入編。試用期過后,由非正式工轉為正式工以后才會有編制。教師在試用期內,一般享有聘用工資,大多是基礎工資加一些獎勵性質的工資。不能享受事業編制的相關福利待遇。
錄用的教師試用期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確定的,試用期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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